本文摘要:4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4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该细则拒绝,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总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对已获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注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重复使用公开发表全部销售房源,严苛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其中规定一二手房销售单位必需在显眼方位为每套房明码标价,并且要审批楼盘的所有涉及资料,以压制价格欺诈现象。细则还具体了各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管理指导协商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人员工作。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拒绝,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文关键词:10元小投资平台
返回首页